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:中級法院今日對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的刑事案件(中級法院第321/2025號)作出宣判。合議庭判決如下:
第一被告江志觸犯:
以上十二罪並罰,合共判處12年徒刑。
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/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,合共判處第一被告江志24年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第二被告何金明觸犯:
以上八罪並罰,合共判處第二被告何金明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第三被告蔡秀英觸犯:
以上三罪並罰,合共判處3年徒刑。
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/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,合共判處第三被告蔡秀英16年9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。
第四被告關凱倫所有罪名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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